第一部分:奖励
一、德育成果奖
1. 在全学年中,班级在学校组织的种类评比检查中各项工作综合名列前茅,班纪班风优良,无重大事故,经学校德育领导小组审核,为“行为规范示范班”者,给予班主任奖励40元。
2. 在学年中,班级各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被评为各级先进集体称号,给予班主任奖励。
级别 |
全国 |
市级 |
区级 |
校级 |
奖额 |
120 |
80 |
40 |
30 |
3. 班级原来基础差,班纪班风问题严重,经过现班主任的努力,一学年来各方面有明显转变的(经学校德育领导小组考核确认),给予奖励50至80元。
4. 先进组室奖:区级:200元/人,校级一等奖:80元/人,校级二等奖:50元/人。
5. “我们的好老师”奖: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控制在教工数的10%以内,每学年600—1000元/人。
二、教学奖
1. 在每学期由学校组织的统一期终考试中,达各年级平均分的语、数、外任课教师给予10元奖励,每超过平均分1分(四舍五入)给予10元奖励;班平均分提高1分(四舍五入)给予10元奖励(指本次的班平均分与年级组的平均分之差距和上学年的班平均分与年级组的平均分之差距相比),班平均分每减(降)2分(指本次的班平均分与年级组的平均分之差距和上学年的班平均分与年级组的平均分之差距相比),扣除奖金10元(特殊原因由校务会商量决定)。
2. 班级学生原来基础较差,经过现任老师的努力,成绩有明显的上升,经教导处审核确认,给予30元的奖励。
3. 凡由区统一组织进行的抽查考试活动,获得该抽查学科区平均分以上班级给予奖励:a达区平均分奖励200元:每超过区平均分1分(四舍五入)再奖励50元。
4. 毕业班学科的奖励额是其他年级的1.5倍。
5. 凡有特教生的班级,在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学期期终考试中,随班生考试及格(指原始分),每1人给予该学科任课教师奖励20元。
6. 基础学科学期期终考试,学科班级及格率达100%,给予任课老师20元奖励。
三、竞赛奖
1. 在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中学生获奖,指导教师辅导奖如下:
|
全国 |
市级 |
区级 |
校级 |
||||
基础 |
技能 |
基础 |
技能 |
基础 |
技能 |
基础 |
技能 |
|
一等奖 |
100 |
80 |
40 |
30 |
20 |
10 |
5 |
5 |
二等奖 |
80 |
60 |
30 |
20 |
15 |
8 |
4 |
4 |
三等奖 |
60 |
40 |
20 |
10 |
10 |
5 |
3 |
3 |
鼓励奖 |
30 |
20 |
10 |
5 |
5 |
3 |
1 |
1 |
注:(1)区级以上学科竞赛如设团体奖(以奖状证书等为准),则参照单项同等奖的2倍奖励。如果未获团体奖,则计发一个单项最高奖。 (2)不设一、二、三等奖的竞赛项目,以第一、二、三名参照一、二、三等奖奖励。其余获奖名次均参照鼓励奖奖励。 |
2. 教师在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活动(评比)奖励:
(1)教师在各级范围内公开课奖励:教研组20元/节,学科组30元/节,校级40元/节,片级50元/节,区级100元/节,市级200元/节。
(2)参加各类课堂教学评比课奖励:
|
市级 |
区级 |
片级 |
校级 |
一等奖 |
240 |
120 |
80 |
60 |
二等奖 |
160 |
80 |
60 |
40 |
三等奖 |
100 |
60 |
40 |
30 |
鼓励奖 |
60 |
40 |
30 |
20 |
(3)参加各级各类教师基本功、演讲等专项技能比赛奖励:
|
市级 |
区级 |
片级 |
校级 |
一等奖 |
100 |
80 |
40 |
20 |
二等奖 |
80 |
60 |
30 |
15 |
三等奖 |
60 |
40 |
20 |
10 |
鼓励奖 |
40 |
20 |
10 |
5 |
注:如校组织的比赛活动,对获奖的都已有实物奖励,则不再享受本奖励办法。 |
四、科研奖
1. 教师撰写的教育教学科研论文、教案设计、教育评论等在各级各类专辑、汇编、专刊上发表的奖励如下:
|
全国 |
市级 |
区级 |
校级 |
|||
综合刊 |
单科刊 |
综合刊 |
单科刊 |
综合刊 |
单科刊 |
||
奖额 |
100 |
80 |
60 |
40 |
30 |
20 |
10 |
2.教师在区教育科研论文评比中获奖:
等第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奖额 |
200 |
160 |
120 |
40 |
3. 教师指导学生在各级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学校教育方面的文章,给予指导教师奖励:全国40元;市级20元;区级10元。
4. 参与立项课题研究的教师,视情况予以专项奖励。
五、服务奖:
对非专任教师,学校根据其工作态度、工作强度、工作难度进行考核,作适当奖励。
第二部分:惩诫
作为教师教学事故的行为
1. 上课接听通讯工具。
2. 擅自停课,不备课就上课。
3. 擅自调课或随便送课给其他教师。
4. 上课迟到、早退。
5. 上课时随便离开教室,或剥夺学生上课的权利。
6.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7. 擅自不完成教学要求和规定。
8. 监考时不守考试规则。
9. 学生作业不批改,或马虎批改。
10. 泄露试题内容。
11. 故意涂改考试分数。
12. 擅自剥夺学生上其他课的权利。
13. 不让学生参加学校的教学竞赛活动或擅自剥夺其参加其他素质教育活动。
14. 对学生有困难的学生彻底放弃。
15. 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或下班后在校内长时间玩游戏、聊天。
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扣发当月奖金60元;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理,直至停职处理(停职期间不享受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以下三条作为严重教学事故的行为:
1. 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或教学质量严重滑坡。
2. 故意开天窗(拒绝接受教学工作)。
3. 严重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一定的后果。
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警告处理,直至停职处理或辞退(停职期间不享受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说明:凡遇本办法中未列出的确需要奖惩的项目,由学校校务会商量而定。本方案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2005年3月20日星期日
发表日期:200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