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2013年青浦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10-23 09:32:59   来源:校长室    作者:校长室   

 

 


 

关于2013年青浦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教育系统各单位: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13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对2013年青浦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

(一)加强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保障教育经费投入。进一步落实中央和市有关财政对教育投入的目标及加大教育投入的各项政策,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和有效使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教育经费、惠民政策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

2.落实教育惠民政策。建立并完善教育惠民政策的落实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坚决落实好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各项教育惠民政策。

(二)严格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及收费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教育收费政策,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包括要求学生到指定单位缴纳)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款等,严禁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1.规范幼儿园办班及收费行为。严格按照市、区有关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的要求执行。严禁幼儿园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课后培训班等名义高收费、乱收费。

2.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及办班行为,严禁择校乱收费。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秩序,公办学校应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招生原则,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

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的名义招生和收费;严禁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性质的“校中校”等方式,按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等。

学校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等,不得将招生入学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名次、等级考证书、奖励证书等挂钩。严禁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面试等)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凡以考试(含面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招生中违规收费、擅自在招生计划外招生以及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对公办学校将对校长等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责令整改,对民办学校则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

规范特长生招生行为,严禁学校以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并收费。只有经市教委批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方可按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数要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严禁学校统一组织学生报名参加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类竞赛活动,严禁学校举办或参与组织、宣传无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颁发竞赛许可证的任何区域性学科类竞赛活动。

3.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及收费行为。去年,本市已全面取消了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及收取择校费,取消了公办普通高中外省市学生借读费。今年,要继续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严禁普通高中在招生计划外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自费生、特长生等名义招生并收费,严禁以民办学校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三)严格规范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

  进一步完善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今年秋季开学后,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学生平安保险及中小学教育报刊订购等不再列入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小学校、幼儿园也不再为学生统一代办这三项收费,具体操作须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幼儿园部分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意见》执行。

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及操作办法,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中和高校要分别按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13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教委财〔20138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1381号)执行。

有关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和代办的操作办法,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0号)和市教委《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43号)执行。

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出国游学(包括夏、冬令营)等活动,须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在告知学生家长收费和活动内容后,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参加,学校不得赢利。带队教师所需费用从学校教育经费中列支,不得从承办出国业务的旅行社等中介机构给予的返还、回扣中开支。严禁学校和教师参与组织社会力量举办的商业性出国游学活动,不得向学生进行宣传、动员。

(四)深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

凡未列入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订单的资料均属于教辅材料,学校或教师不得将其作为教学用书,不得要求或组织学生购买。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不得为学生及家长购买教辅材料提供服务。

凡未列入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订单、但确属中小学教育教学所需的课堂练习、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教辅材料,由学校报经区教育局同意后,免费向学生提供,不得向学生收费

严禁教育部门及教学研究机构组织编写或参与编写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组织编写或参与编写供中小学生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

(五)严格治理中小学校补课乱收费行为

中小学校(包括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严禁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利用课余时间、寒暑假、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以任何名义在校中小学生开展有偿补课。严禁学校以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或高收费,严禁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严禁利用家长委员会、班委会等名义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

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严禁到校外培训机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补课,严禁引导、唆使本校学生参加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对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教师,要依据《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教师要切实履行好个别辅导和答疑等本职工作,自觉抵制有偿补课、有偿家教,鼓励教师免费为学生进行“补缺补差”,所需费用从学校教育经费中列支。教育局《关于“杜绝中小幼学校(教师)违规参与社会力量办学等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杜绝中小幼学校(教师)违规参与社会力量办学等行为”的补充意见》、《关于进一步重申教师校外兼课(包括有偿家教)等行为相关规定的通知》等废止。

要严肃查处学校及教职员工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偿补课的行为,并将此作为对学校办学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凡违规开展有偿补课的,要进行通报,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资格并追究纪律责任。对于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在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要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严禁公办中小学校向社会办学机构提供场所和设施,严禁为社会培训、考证机构等提供竞赛、考证活动的办学场所或考试场所。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充分发挥区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认真抓好今年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教育系统各单位要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与教育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加强宣传教育,主动接受监督

教育系统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做好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自觉性,对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直查快办,主动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使他们了解、参与、监督和支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对教育的满意度。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中的作用,使学生家长主动参与到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中来,使之成为监督乱收费行为的重要力量。

(三)加强行风建设,落实收费公

今年,市教委将继续会同市纠风办联合组织开展有关教育收费问题的问卷调查活动,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将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达标单位评估活动,请各单位加强行风建设,做好充分准备。

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学校教育收费要实行长期公示,并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惩违规行为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开展绩效评价。学校要完善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学校要规范教育经费的使用,强化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对查实的违规收费行为,除按规定予以清退、给予学校和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外,继续执行“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先进和提升校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凡有违规收费的学校,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综合性先进和示范性学校的资格”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规收费行为,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上海市青浦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

 

上海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审计局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发表日期:201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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